判決書指出,曹男經由學校介紹,與特教生私下約定在學校輔導中心的資源教室上課,於2020年12月間有2次趁教彈鋼琴之際,用右手手指觸碰這名特教生的左大腿、左大腿靠近鼠蹊部內側等處。
同年12月下旬某天,曹男又故技重施,先將右手穿過特教生的左腋下,操控鍵盤或滑鼠,藉機用手背觸碰他的左胸部,然後又將右手放在他的左大腿上,這名特教生將曹男的手移開
,曹男卻又將右手放在他座椅後方空間,趁勢接觸他的臀部。
這名特教生對曹男的舉動,感到不舒服,卻又防不勝防,不堪其擾,向學校輔導中心輔導教師反映,學校報警處理,警方調查後依《性騷擾防治法》函送嘉義地檢署偵辦,檢方偵結,聲請簡易判決。
嘉義地院法官審理,曹男承認與特教生獨處一室教課,但否認碰觸特教生的私處,也未與特教生達成和解,法官依法簡易判決曹男有期徒刑4個月,如易科罰金,1000元折算1日,約12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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