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電視台擔任臨時演員的張姓男子,今年1月騎機車經過警方設立的酒測攔查點,他拒絕受測離開被罰18萬元,張男提行政訴訟,並辯稱「沒看到」攔查點,台北地方法院佐以警方蒐證畫面,認定他卻惡意逃避攔檢,駁回他的請求、須罰18萬元。可上訴。

張男提告表示,他有智力、注意力等皆較一般人為低落的病症,因為這些不可歸責因素,導致他錯過警方設置酒測臨檢站,且他害怕突然變換車道及臨時停車恐生交通事故,因此方未停車受檢,並非故意拒絕或躲避臨檢。

張男說,今年1月11日(違規事件前一天)晚上,他參加電視台新戲拍攝並擔任臨時演員,於工作時間斷無可能飲酒,故他並非因飲酒而故意拒絕或躲避臨檢,因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而不依指示接受稽查,應不予處罰。

北院行政訴訟庭法官審理後認為,依據警方蒐證畫面發現,張男可注意到員警大動作指示要求停車受檢,卻還持續加速駛離,如此客觀上「加速」駛離行為就是根本、絕對地故

意、惡意的逃避員警攔檢之指示。

法官表示,張的行為還可能肇致撞擊現場員警或其他配合攔檢車輛之危險,他僅自私地在意逃避路檢,確致行車安全於不顧,故意違規之主觀歸責明確,駁回他的請求,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裁罰18萬元沒有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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