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新店區某國小的趙姓、鄭姓老師,平時就互看不順眼,趙師得知鄭女持手機拍他,甚至把他施打疫苗的報名表也拍下來,怒控鄭女妨害祕密。台北地檢署認為,鄭女拍的東西都是公開活動,與妨害祕密要件不同,遂處分不起訴。

趙師提告指出,鄭女與他都是學校輔導室的教師,平時就相處不睦,鄭女未經他同意,於去年9月14、19日站在走廊,朝輔導室內拍攝他;同月16日校方在視聽教室開統計施打疫苗人數會議時,鄭女又拍攝桌上記載他個人資料的報名表。

由於檢察官未在鄭女手機中找到相關照片或影片,且檢察官認為,趙師在輔導室、視聽教室的活動,以及施打疫苗名單,都是在校園辦公場所內的公開活動,就算鄭女真的有拍到,也與妨害祕密「他人非公開之動、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無涉,遂依罪嫌不足處分不起訴。

檢察官並指,若趙師認為肖像權遭鄭女侵害,宜依循民事訴訟程序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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