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戚姓女子要求97歲的杭姓公公回房間午睡遭拒,她竟情緒失控加以痛毆,還從冰箱冷凍庫取下冰凍之雞肉、魚肉放置在公公身旁並噴灑殺蟲劑、長期凌虐遭虐死,一審判無罪,二審改依殺人罪判刑15年,上訴後,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認為本案,一、二審都有囑託精神鑑定,一審鑑定報告結論認被告行為時精神狀態已達心神喪失程度,二審鑑定報告認為可能達精神耗弱的程度,也有可能達心神喪失。但高院只認定被告行為時未達心神喪失的程度,有理由不備及調查未盡的違法。
另最高法院認定,本件檢察官起訴被告傷害致人於死,二審變更起訴法條,認定被告有殺人的間接故意而成立殺人罪,但理由說明不足,有理由不備的違法。
檢方指控為戚姓女子在寒冬2天,將已高齡97歲不良於行,且身患心血管、類帕金森氏症之公公强行拖拉令臥於浴室地上,脫其衣服以冷水沖、徒手、腳踩或以浴室內之板凳、地板刷、馬桶刷等毆打,不予餵食等接連2天長時間之凌虐致死。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判決無罪,檢方不服提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為,一審判決所依據醫院鑑定所憑被告供述與事實多有出入,戚姓女子刪除通訊只留下對母親咒駡異常用語,導致鑑定人所獲知依憑鑑定之資料失真,影響其鑑定之判斷,無從遽採。
二審斥責戚女對人倫之蔑視,犯後復不知悔改,一再虛構事實、飾詞狡卸之犯後態度,惟係基間接故意,非直接故意等,依殺人罪將她判刑15年。上訴後,最高法院撤銷發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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