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任職光電科技公司的李姓男子,3年前陸續跟同部門的阮姓女子出遊並發生關係,李妻提告求償,阮女坦承與李男到旅館,但對方「進去一半」,台彎高法院維持一審判決,認定阮女不法侵害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判須賠償李妻50萬元定讞。
李妻指控,阮女在2017年間明知李男為有配偶之人,卻經常使用FACEBOOK臉書社群軟體向李表達情愛意思之語音或訊息,並邀約李外出,且與李男發生性行為共7 次,去年她查閱老公手機發現,經詢問後老公才坦承與阮女婚外情,阮女須賠償精神慰撫金。
阮女辯稱,李男間向她表示已離婚,且她與對方發生性行為「未果」,斯時不知李男是有配偶之人,並無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侵害他人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一二審佐以阮女曾表示,去年與李男到旅館3次,但對方的性器官進去應該是一半等內容,認定阮女與李男確有發生性行為,判她須賠償李妻50萬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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