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員警石明謹擔任愛爾達電視台足球賽事評論員並領取出席費等280萬多元,懲戒法院認為他讓民眾有公務員不專心公務,政府機關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嚴重損害政府信譽,判決降1級改敘,罰款20萬元。
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警員石明謹,未經服務機關許可,從2011年起至2018年間止,擔任電視台足球賽事評論員,共出席190次,受領車馬費283萬3850元,他在2019年1月10日起又擔任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委員領出席費及交通費共5400元。
石擔任電視台足球賽事評論員部分,懲戒法院認為,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石明謹擔任足球賽事評論員多達190次,次數甚為頻繁,且領受報酬共283萬3850元,違反禁止兼職的規定。
石擔任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委員部分,懲戒法院認定,他未經服務機關許可,擔任該協會常設司法機構即紀律委員會委員之職,出席5次會議共領取5400元,實質上受有報酬,也違反公務員服務法。
懲戒法院認為,石的違法行為,雖屬非執行職務之行為,惟足以讓民眾有公務員不專心公務,政府機關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嚴重損害政府信譽,自有懲戒之必要,判決降1級改敘,罰款2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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