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35歲何姓男子不滿與女友小花(化名)分手,逕自將兩人相愛時交纏的影片上傳至某大色情網站,標註女友的真實姓名之外,還寫下描述對方技巧等語,經小花提告,新北地院依妨害秘密罪,處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5萬。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35歲的何男於2017年2月間,不滿與小花分手,便隨意散布經小花同意拍攝下的性行為影片,在影片中加註諸多淫穢等文字,刻意上傳至多個公開色情網站,供不特定多數人觀看。案經小花發覺影片被散布報警提告,全案才曝光。

何男於偵查時坦承犯案,檢察官核對小花於警詢、偵查時指稱的情節以及相關物證等,足以認定有犯嫌,遂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

新北地院法官判定,何男僅因與小花分手,就恣意於色情網站上傳性愛影片,已貶損被害人的聲譽與社會人格,造成難以回復的傷害,且犯後未與其達成和解或賠償,考量其經濟能力後,依犯散布猥褻影像罪5月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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