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政府2017年核定「芝山岩周邊景觀管制規定計畫案」,趙順生等居民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原判居民勝訴,北市府提上訴,最高行政法院19日逆轉判居民敗訴,全案確定。

台北市政府於1970年7月4日公告實施「陽明山管理局轄區主要計劃案」,計畫範圍包含當時全部士林區,北市府陸續擬訂各地區細部計畫,並配合修正主要計畫。其中,北市府考量芝山岩周邊生態環境良好,整體景觀管制有其迫切性及必要性,針對該區擬定相關計畫後,由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通過。

該計畫案名稱為「擬定臺北市士林區芝山岩周邊景觀管制規定計畫案」,主要內容為「變更計畫內容:本計畫區全區不得作為容積接受基地」及「都市設計準則」,北市府2017年9月19日核定公告隔日生效,當地居民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北高行判居民勝訴,案經上訴,最高行認為,該計畫並未違反應遵守的強制程序規定,未牴觸上位法規範及上位計畫,且該計畫無計畫衡量瑕疵,也與比例原則無違,因此廢棄原判決,改判居民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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