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男子3年前透過網路交友認識王姓女子,雙方在通訊軟體LINE及臉書等聯繫往來密切,常以「愛人」、「心愛的」、「老來伴」等親密用語相稱,陳妻提告求償,台灣高等法院維持一審判決,認定陳與王逾越一般正常男女交往之分際,判決連帶賠償35萬元定讞。

陳妻提告表示,她在1991年與陳男結婚,婚後共同從事室內裝修工作,育有2名子女,不料陳男從2018年起沉迷網路交友,結識已婚之王姓女子,2人明知彼此都為有配偶之人,竟仍以通訊軟體親密用語相稱,且有約會、親吻、擁抱等親密舉動,。

陳妻指控,王女要求陳男與她分房睡,不要將錢交予她,破壞她與陳男之間夫妻和諧及關係,又長期向陳男要錢,故意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式侵害她的配偶權,且情節重大,陳男與王女須連帶賠償。

一審及二審都認定,陳男以「我現在心裡只有你」「愛人,你怕我騙你沒給你保障,我可以簽名蓋章給你」等語向王女表達愛意,足證陳男非但對王存有別於一般普通朋友之情感,更係以情侶之身分與對方交往。

另,王女回稱「我們買個對戒;金飾或鑽戒;你一個我一個」等,也表示打算與陳男共同持有情侶間用以表達情意之成對物品之意,亦顯示王女對陳的示好給予積極之回應,2人逾越一般正常男女交往之分際,侵害陳妻配偶權,判決須連帶賠償35萬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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