捲入立委集體貪汙案,因涉收賄2580萬元遭起訴的立委蘇震清,提起自訴主張,台北地檢署承辦檢察官偽造文書且濫權追訴,但台北地方法院認為,他提起自訴指控的罪名,依濫權追訴罪論斷,但該罪他不是受害人,不得提告,判決不受理。
蘇震清指控,去年8月10日檢方訊問證人即該案共同被告李恒隆的偵訊影音檔案,有多個關鍵證詞之內容充斥雜音,完全無法辨識,受干擾時間接近6小時,且多段內容無端遭到遮蔽。
蘇又稱,去年8月24日檢方訊問證人李恒隆之偵訊影音檔案,部份內容與錄音譯文並未完全相符,或無任何清晰之錄音內容可資比對,甚或於錄音檔中重要關鍵證詞皆屬雜訊,侵害他受憲法保障公平審判之訴訟權益,檢察官涉犯濫權追訴等罪。
北院認為,濫權追訴罪部分,個人並非該罪之直接被害人,依法不得提起自訴,蘇震清對於本案犯罪事實全部均不得自訴,其提起本件自訴,於法未合,且無從補正,不經言詞辯論,直接判決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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