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警局善化分局去年於八大場所臨檢時,在小吃部後方的停車場赫見2縣2星的「自家人」身影,該名警官不服被記過處分,提起行政訴訟,稱自己是「去拿肉粽」,說詞不被法官所採信,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其敗訴。

判決書指出,善化分局於2020年9月間於轄區執行跨大臨檢勤務,卻在一間「娛樂小吃店」的停車場發現一名男子的身影,值勤警員立刻以M-POLICE查詢該男身分,因查無犯罪事實而放行。

案經台南市警局進行資安稽核,發現時任總局後勤科彭姓警務員曾去過被列為聲色場所的小吃店,經通報政風室移請督察室調查後,因涉足不當場所而被記過1次,但彭員不服處置,提請起復審被駁,遂又提起行政訴訟自救。

彭員主張,他當天接到友人電話去小吃店「拿肉粽」,而他當時站在小吃店後方的停車場,卻因角度問題被誤認為是從店內的包廂跑出,強調自己並未進入店內消費,而也無任何影像可證明他有進入店內,質疑處分程序有瑕疵,請求法院撤銷原處分。

台南市警局指出,透過當時臨檢的警員所述,小吃店的左右方均有停車場,外加鄉下地方路邊門前均可停車,倘若彭員非前往消費,又為何會將車輛停放在小吃店後方、僅供給來店客停放之停車場而不被驅趕?因此認為其涉足不當場所,尚屬合理。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指出,彭員雖稱是要向友人拿肉粽,但卻提不出ㄒ央觀的事證證明,且值勤員警證稱,確實見到彭員倉促離去,最終不採信彭員說詞,判其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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