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起訴指控,蕭姓女子因與陳姓鄰居有嫌隙,去年竟向欲送餐至陳的住家之外送員謊稱,陳是從國外返國後被隔離在住處、不能送餐上去;一審依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罪判刑3萬元,二審認定不符合「散播」之構成要件,改判無罪確定。
台灣高等法院二審認為,外送員證稱與其交談之女子,當時配戴口罩,臉部下半及大部分鼻部均遭口罩遮掩,且該戴眼鏡之長髮女子上樓後,電梯最後停駐在7樓,亦非蕭女所居樓層,外送員指證的人是否就是蕭女令人懷疑。
此外,高院認為,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罪所指「散播」,應以行為人傳遞之對象為多數人時,方符散播之概念,不以該多數人為不特定多數人為限,蕭女的行為亦難評價為係散布、傳播於眾,即不該當於「散播」之構成要件,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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