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指控男子王少樑2000年間與販毒的劉姓男子起爭執,他在柬埔寨金邊市持槍朝劉男的太陽穴擊發致死,並將同房內的女子擊斃後逃亡大陸,一審及二審依殺人罪判他無期徒刑,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及更二審判無罪,更三審判無期徒刑,更四審又改判無罪。

依據《刑事妥速審判決》規定,案件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6年且經最高法院第3次以上發回後,更審前曾經同審級法院為2次以上無罪判決者,不得上訴於最高法院;王男因更一審及更二審、更四審都獲判無罪,檢不能上訴,全案定讞。

聆判後,王聽到又被判無罪,有點不知所措,他問法官「現在要做什麼?」,法官隨即諭知法警辦理相關手續,將王男釋放。

檢方起訴指控,原名王加文的王少樑是為劉販毒集團成員,他前因運輸毒品問題,遭柬埔寨海關查緝,他不滿劉未出面營救,以及就毒品重大利益分配之問題,懷恨在心,2000年間他在柬埔寨購買改造手槍,企畫槍殺劉男。

王持槍進入劉位於柬埔寨金邊市的住所臥室內,持煙灰缸砸擊劉的頭部致倒地後,用手槍朝劉頭部左側太陽穴擊發1槍,劉當場死亡,王男見房內有一名女子,一併持槍射擊該名女子頭部1槍,使之當場死亡。

王少樑為掩飾殺人犯行,致電當時人在越南之販毒集團成員郭子俊前往柬埔寨,協助其將2人屍體,掩埋在劉住處附近的別墅花園內;後來郭子俊在2004年間因另案遭台灣警察查獲,他主動向偵查機關告發協助處理屍體的事,警方才逮獲王男。

更四審認為,王男雖在偵審期間曾說自己持槍射擊1人,但後來又否認犯罪,他是否故意殺人及槍擊過程、對象等涉及殺人犯行之核心事實,前後供述不一,且依卷內其他證據均不足以認定王男涉犯殺人罪。

更四審指出,任職刑事局國際刑警科的呂姓警官證述,本案挖掘之骨骸未能分辨男女,嗣經鑑定結果,其由柬埔寨取回之骨頭、牙齒不足以證明為人類所有,亦無法證明是死者之骨頭、牙齒;因無證據證明王男犯罪,因此諭知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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