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姓男子前年與江姓女子離婚後不到4個月,江女生下一子,李男驚覺對方外遇憤而提告求償,台灣高等法院維持一審判決,認定李男與江女婚姻存續期間,江女與洪男有性行為已侵害李的配偶權,判決連帶須賠償45萬元定讞。

李主張,2019年1月間,洪男與江女有通、相姦之行為,江女因而受孕,並在2019年10月31日產下一子,但他與江女同年6月才辦理離婚,依時間推算,江與洪性交行為侵害他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情節重大,致精神受有極大痛苦,請求連帶賠償60萬元。

江、洪辯稱,江女在2016年11月間即與李協議分居,並洽談離婚條件,婚姻已經破裂,是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與洪發生性交行為,並無侵害李的配偶權之情事,且洪也不知江為有配偶之人,並無故意侵害李的配偶身分法益等語。

一審及二審都認定洪男與江女不忠實行為,對李婚姻圓滿之侵害及造成精神上痛苦程度,須賠償精神慰撫金金額4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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