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劉姓男大生,今年2月與同班女同學一起與友人聚餐,女同學現場狂飲造成爛醉,劉男自告奮勇載她回宿舍,卻女同學無力行走,劉男扶她公園滑梯上平台後,見女方穿小熱褲露出雪白大腿,竟一路對她摸胸,見女方無反應後,竟得寸進尺進行指侵,女同學因酒醉無力抵抗,酒醒後立刻憑著印象報警提告,劉男一路認罪,最後還休學打工,並願意以50萬元和解,台北地院依乘機性交罪輕判1年8月、緩刑4年。
根據判決書記載,劉姓男大生在民國110年2月19日晚間,與女同學一起參加聚餐,到了凌晨2時30分許,因女同學酒醉,劉男自告奮勇載送酒醉之A女返回宿舍,但A女因酒醉意識不清而無法自行行走,劉男見路旁有小公園,於是攙扶A女至公園內之滑梯設施平台休息。
當時A女身穿小短褲,劉男見到女同學躺在滑梯平台熟睡,竟一時色由心生,伸出鹹豬手觸摸A女之胸部、大腿,見A女並無反應,竟大膽進行指侵,A女當下驚醒後報警。
北院審理時,審酌劉男未能尊重他人性自主權,竟因一時衝動,乘A女酒醉而不知及不能抗拒之時,對她強行性侵,使A女身心均蒙受創傷。惟考量被吿犯罪之手段尚屬平和,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並與A女調解成立,已依約履行部分調解條件,顯具有悔意,且考量劉男事後就自休學於餐廳打工,依乘機性交罪輕判1年8月、緩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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