瑪莎拉蒂惡煞張敦量3人,上月7日駕車與宋姓男大生駕駛的車輛擦撞,3人痛毆宋男致顱內出血住院。台中地檢署偵查終結,認為3人有強制、傷害他人身體的犯意聯絡,有不確定殺人故意,依殺人未遂起訴張,另陳勁豪、李韋霖被依強制、傷害罪起訴,並將3人移審地院。台中地院下午開羈押庭,法官裁定張敦量繼續羈押禁見,其餘2人僅羈押。
檢方起訴指出,張敦量、李韋霖、陳勁豪等3人於11月7日凌晨0時40分許,共乘瑪莎拉蒂行經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與河南路3段交岔路口處,與宋男所駕駛之自小客車發生擦撞,因此心生不滿,於同日凌晨0時41分許,由張男持鋁棒與李、陳一同下車,嚇逼宋下車,宋礙於張等人持有器械及威嚇等壓力而下車。
豈料,張敦量隨即以手臂勒住宋男的頸部,將宋男拉至瑪莎拉蒂跑車側邊察看車損,再將宋男拉到人行道,對其拉扯頭髮、搧巴掌,將其推倒在地,李、陳2人則架著宋男,讓張男繼續打巴掌。
同時,張嫌等人也向宋男同車等人恐嚇:「你們打電話試試看」等語,試圖阻止報警,且張男持續用腳持續猛力踹踢倒臥在地之宋男的頭部,害宋男頭部因踹踢之重力而撞擊地面,因而受有頭皮、手部、左膝挫擦傷、鼻部流血、左眼瘀青、頭骨破裂硬膜上出血、氣腦及顱骨底部閉鎖性骨折等傷害。嗣經警獲報到場處理,並其送醫救治,歷經多日治療宋才救回一命。
台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認為張敦量的行為以違反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及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等罪嫌;李韋霖、陳勁豪2人所為,均犯同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及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等罪嫌,全案偵結提起公訴,並於今日移審。
台中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卓俊忠表示,張敦量在偵查期間主張兩方是互毆,並對宋男提起傷害告訴,但檢察官認為此說法只是張男單方面指控、無驗傷證明,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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