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女子2017年向大藝術家畫廊,購買大陸水墨畫大師吳冠中的畫作,匯款1238萬元後對方卻未提供真跡與來源證明,林提告要求對方退錢,台灣高等法院維持一審判決,認為如果無法提出證明,林女當時應不會購買畫作,判決畫廊須返還1238萬元。可上訴。
林女表示,2017年12月間她向畫廊購買已故畫家吳冠中之畫作香蕉園、小鎮遠舟、拱橋小鎮、印度婦女,但對方明知畫作無真跡及來源證明文件,竟佯稱該畫作為英國收藏家私人收藏,來源合法且有文件可證為真跡,並承諾提出來源、真跡證明文件。
林女說,匯款1238萬元後,畫廊竟遲未提供來源及真跡證明文件,她才知受騙,對方出售的畫作顯已有瑕疵且欠缺保證品質,應負瑕疵擔保責任,須返還她已付價金1238萬元。
一審及二審認為,本件畫作為高價藝術品,無統一之公定價格,無論是收藏或投資,畫作是否為真跡及其市場流通價值為買家最重視事項,則真跡、來源證明文件之提出即為依高價畫作之性質,其交易上認為重要之事項。
法官指出,畫廊承諾提出證明文件,林女才支付1238萬元購買畫作,但後來卻無法提出,本訴畫作之買賣契約自始無效,畫廊收受的1238萬元,屬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須返還。
發表意見
中時新聞網對留言系統使用者發布的文字、圖片或檔案保有片面修改或移除的權利。當使用者使用本網站留言服務時,表示已詳細閱讀並完全了解,且同意配合下述規定:
違反上述規定者,中時新聞網有權刪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鎖帳號!請使用者在發言前,務必先閱讀留言板規則,謝謝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