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年前王令麟任東森媒體公司董事及名譽董事長時,與王又曾、王令一及王金世英等人,將亞太電信Cable Modem業務以26億多元出售給凱雷集團導致亞太損失,最高法院維持原審判決認定,判他須賠償2億元,及2014年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全案定讞。

亞太電信提告主張,公司經營纜線數據機寬頻上網業務(Cable Modem業務)獲利豐厚,為其重要資產,無出售之必要,且王令麟自己也說過Cable Modem業務如具有最後一哩時,其價值可達10倍EBITDA(即未計算利息、稅項、折舊及攤銷前之利益)。

亞太電信指控,王令麟與王又曾、王令一及王金世英係以綁約方式,將Cable Modem業務以5.5倍EBITDA低價出售予凱雷集團,以求王令麟得以高價出售其東森媒體公司股權,致亞太受有22億2793萬8025元價差之損害,王令麟須負責賠償2億元本息。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為,王令麟為了高價出售其東森媒體公司股權,而以綁約方式將亞太電信Cable Modem業務低價出售與凱雷集團,致其受有22億多元價差的損害,刑事部分他遭判刑3年8月定讞,也應負民事賠償責任,判他須賠償2億元本息,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王令麟 #亞太電信 #業務 #Cable #Mod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