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曆春節腳步到來!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除夕及農曆春節(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薪給假,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在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如適逢勞工休息日或例假日,勞資雙方應協商另行安排其他工作日補休。
勞工局長張大春說,今年度除夕及農曆春節(初一至初三)適逢週一至週四,事業單位如欲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調整為9天春節連假,可依照8週彈性工時規定,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程序後,將1月22日的休息日與2月4日的工作日調整互換。
張大春指出,調整後的2月4日已成為休息日,雇主屆時如再有需要勞工於該日出勤,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而經調移後的休息日當日(即1月22日),即成為正常工作日,該日出勤,不必加給工資。
張大春呼籲,休假日為勞動基準法所保障勞工的權利,事業單位如僱用月薪制或部分工時勞工,雇主使月薪制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出勤時數在正常工時以內,均應加倍發給1日工資;如為按日或按時計酬的部分工時勞工,也應按出勤時數發給加倍工資。
張大春強調,雖然工作態樣不一,也要務必遵守前述法令規定,落實照顧勞工休假權益;而勞資雙方如事先協商將國定假日與其他工作日調移,則不生工資加倍發給問題,但雇主應確實讓勞工知悉調移的休假日,以避免衍生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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