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妙齡女子在背包客棧女廁嘔吐時,被隔壁間鹹豬手摸了一把,女子嚇到衝出廁所並報警,女子回憶當下廁所隔板下有一隻手,摸了自己的屁股及大腿。經警方調閱監視器,發現一名男子躲在隔壁廁所,該男子也坦承犯案。經台北地院審理,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拘40日,得易科罰金4萬元。
根據判決書記載,109年一名女子在台北市背包客棧女廁嘔吐時,隔壁間隔板下伸出一隻手觸摸該女子臀部及大腿,女子嚇到趕緊衝出廁所並報警處理,經警方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發現一名男子躲在隔壁間廁所。
台北地院調閱監視器比對,鍾男坦承犯行。合議庭考量他未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利,逞一己私慾,即對不相識女子性騷擾行為,侵害女子身體自主權,造成女子身心影響,所為實不可取。
法官兼橫鍾男犯後態度、生活狀況(案發生車禍行動不便,現居住於臺南市護理之家)、智識程度、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判處拘役40日,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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