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張姓男子駕車行駛國道6號,變換車道時方向燈沒有「打好打滿」,遭人提供影片檢舉,慘吞8張罰單,罰鍰2萬4000元;張男不服提行政訴訟,南投地院審理,判決撤銷5張罰單,只有3張需要繳罰款。全案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張男去年5月1日下午2點多開車行駛在國道6號,於17.4公里到35.2公里之間,時間約10分52秒,被人用行車記錄器影片向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公路警察大隊快官分隊檢舉,經檢視後被認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未全程使用方向燈)」,總共8次,開出8張罰單。
張男向南投監理站申訴,監理站認定違規事實明確,仍要裁罰,每張罰單3000元,張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他主張違規地點相距6公里以內、違規時間相隔6分鐘以內,應不得連續舉發;此外,他認為因自己從左側超越檢舉人駕駛車輛,檢舉人心生不滿,一路尾隨,他為了閃躲檢舉人,才會不斷變換車道。
南投地院法官經勘驗檢舉影片等相關資料後,認為第一、二張罰單,違規相距未達6公里,第三張距離第一張超過6公里,第四、五張距離第三張又未達6分鐘、6公里;第六張則距離第三張超過6公里;第七、八張距離第六張違規地點未逾6公里,因此判決撤銷撤銷第二、四、五、七、八張罰單,張男只需繳3張罰單。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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