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擄人勒贖且共同殺人遭判死定讞的黃春棋,因同案被告徐自強逆轉改判無罪確定,黃也以檢察官勘驗及鑑定結果不實等理由,聲請再審,台灣高等法院認為黃春棋屢次以同一事由向本院聲請再審,被駁回後又沒提出新事實及證據,又提再審,裁定駁回他的聲請。可抗告。
檢方指控,1995年徐自強與黃春棋、陳憶隆、黃銘泉(在泰國死亡),擄走黃春樹後押到汐止山區殺害棄屍,黃銘泉等人財迷心竅、還向家屬勒贖7000萬元。警方獲報將準備取贖款的黃春棋逮捕,黃供稱徐自強、陳憶隆為共犯,3天後警方宣布破案,黃和陳一審被判死刑,隔年徐男在律師陪同下投案後,也被判處死刑。
2000年最高法院維持更五審死刑判決,將徐、黃、陳判處死刑定讞,不過,徐自強歷經檢察總長提起5次非常上訴,2016年更九審認為,黃、陳指控徐自強的證詞,前後不一且違背常理,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改判徐自強無罪,檢方提起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陳憶隆、黃春棋遭判死確定逾20年,是目前關最久的死囚,但一直未執行槍決;黃男在徐翻案無罪成功後聲請再審,主張檢察官將火燒之勘驗、鑑定結果等原始之屍體相驗資料,不實登載作為陳憶隆硫酸供述的補強證據,但高院認為沒有理由,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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