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OL於烤肉聚會認識男子,兩人聊天甚歡,OL基於好心攙扶男子前往廁所,竟被男子拉進廁所用下體頂臀部及抓胸部猥褻,OL與其他同事哭訴後提告;台南地院審理發現監視器未拍到關鍵30秒畫面,但離開時OL刻意與男子保持距離,加上OL指證歷歷,法官依法判處鄭男強制猥褻罪,有期徒刑10月,可上訴。
依據判決書記載,一名109年10月上旬受邀參加烤肉聚會,她在聚會上與鄭男相識聊天,她見鄭男喝醉酒要去廁所搖晃站不穩,好心攙扶鄭男前往,欲伸手開啟男廁燈光時,竟被鄭男拉進廁所用下體狂頂臀部,再被伸手抓胸部。
她表示當下無法施力,便蹲下大聲喊叫數次直到鄭男放手她才走出廁所,但她想到父親9月底才因喝醉酒摔下樓梯,擔心鄭男在廁所裡出意外,便在外面等候,待鄭男出現後保持距離一起離開;她後來遇到宿舍阿姨與警衛,哭著訴說事發經過,決定向鄭男提告。
鄭男辯稱當天喝醉不記得發生什麼事,而且監視器也未拍下事發過程,他表示女子也在廁所外等他一起離開。台南地院審理,監視器畫面未拍到關鍵30秒畫面,只有拍到兩人前往與離開廁所,但是有看見女子離開時刻意與鄭男保持距離。
法官依據女子證訴以及重述被猥褻過程時痛苦哭泣,並且從監視器畫面見鄭男可獨自離開,並且知道廁所燈未開,活動期間又和廠商有爭執,因此非酒醉失意,依法判處鄭男強制猥褻罪,有期徒刑10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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