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署艦隊分署林姓隊員遭酒駕遭判刑2月定讞,但他在去年10月16日上班途中遭攔檢,酒測值達0.42毫克,被懲戒法院判決降2級改敘,他另在去年12月4日到巡防區指揮部接勤途中,也被警方攔查,酒測值0.33毫克,懲戒法院另案審理後將他判決休職6月。可上訴。
林男支援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第九巡防區指揮部管制官,去年12月4日晚上8點多他前往第九巡防區指揮部接勤途中,遭警方臨檢攔查,酒測值為每公升0.33毫克,無肇事及受傷情事,警方依公共危險罪移送至檢方偵辦,經偵查庭諭知無保候傳。
海洋委員會認為,林酒後駕車違犯公共危險罪,違法情事明確,他是職司犯罪調查職務之警察人員,違犯刑事法案件,將可能導致公眾喪失對其執行職務之信賴,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移請懲戒法院審理。
懲戒法院審理後認為,林在2011年間曾因飲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被判刑2月確定,去年10月16日又飲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這次又再犯,顯見其屢次不改,判決休職6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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