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朝野高度共識下,立院院會今天通過「18歲公民權」修憲案,中選會表示,該憲法修正案經立法院公告半年後,應於3個月內投票複決,但是否合併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同天舉行投票,將提中選會委員會議審議決定。
中選會說明,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第1項規定,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3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4條、第174條的規定。
中選會指出,《公民投票法》第23條規定,公民投票日定於8月第4個星期六,自中華民國110年起,每2年舉行1次。然而,憲法修正案的複決,由於《憲法》增修條文已明定辦理期限,不適用公民投票法第23條規定。
中選會表示,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將於11月26日投票,憲法修正案經立法院提出,中選會應於《憲法》規定期限內辦理複決投票,但是否合併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同天舉行投票,屆時將提中選會委員會議審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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