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曾經5度把原住民族自治區法、原住民族自治法及原住民自治暫行條例送進立法院審議,原民會主委夷將‧拔路兒表示,原住民族自治區設置後可能導致花蓮、台東2縣廢止,10縣市行政區域也要調整,近半數台灣國土面積受影響,「優先問題在於社會共識的促成」。
行政院分別在2003年、2007年、2008年、2010年、2014年把原住民自治相關法律送進立法院審議,條文從15條至83條不等,且多次遭屆期不續審或政黨輪替撤回;而此次立法院委員提出的版本也從18條至110條不等,差異甚大。
夷將‧拔路兒表示,原基法擘劃的原住民族自治制度,是一套包含原基法、財劃法、地制法及自治相關法律的多種法律規範,以複合型的法制體系型態,共同構築原住民族自治制度,依據原基法的規範架構,原住民族自治制度不能單靠一部法律就可以推動,而是需要透過多種法律共同實踐。過去這幾年,陸續參與了山林資源的共管、民族教育的發展、語言的復振,乃至於長者的照顧和產業的發展等等,都是原住民族已開啟實質自治的具體成果。
夷將‧拔路兒說,深究多次遭不續審惖主要原因,為原住民族自治區設置後至少可能導致花蓮及台東2縣將廢止,10縣市行政區域也要調整,近半數台灣國土面積受到影響,導致各界無法形成立法共識,因此,設置原住民族自治區的優先問題不在法案制度的設計,而是社會共識的促成。
立委伍麗華說,目前各界對原住民族自治想像仍不同,建議原民會應啟動分區座談會;夷將‧拔路兒允諾,將在今年啟動16族討論自治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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