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善盡善良管理人的義務,立法院會今天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集管團體董事、監察人任期及連任限制,並應編造財務報表及建立內控制度。另外,新增申請許可設立集管團體的公眾諮詢機制,申請許可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案,應公告於著作權專責機關網站,供公眾提供意見。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是協助著作財產權人向利用人收取使用報酬,扣除管理費後,所收取的使用報酬應全數分配給著作財產權人,負有維護會員、利用人或社會大眾信賴其管理的義務。
為使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善盡善良管理人的義務,此次修法增訂集管團體董事、監察人的任期及連任限制,並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每年業務終了,應編造財務報表,確保合理、審慎及適當方式執行集管業務。
三讀條文也增訂,專責機關得令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限期申報財務處理情形,並得限期令其提出財務改善計畫,並可依職權停止、解任執行違法行為的董事、監察人及申訴委員職務,藉此淘汰管理不善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另外,增訂申請許可設立集管團體的公眾諮詢機制,申請許可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案,應公告於著作權專責機關網站,供公眾提供意見,讓利用人能夠表達意見,並作為著作權專責機關審查與否許可設立參考。
發表意見
中時新聞網對留言系統使用者發布的文字、圖片或檔案保有片面修改或移除的權利。當使用者使用本網站留言服務時,表示已詳細閱讀並完全了解,且同意配合下述規定:
違反上述規定者,中時新聞網有權刪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鎖帳號!請使用者在發言前,務必先閱讀留言板規則,謝謝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