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劍青檢改指最高法院的新聞稿,逾越大法庭裁定內容,最高法院表示,刑事大法庭裁定之性質屬中間裁定,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10之規定,僅對提案庭提交之案件有拘束力。

最高法院說,刑事大法庭裁定在27日宣示後,提案之個案即於當日評決並對外公告,且已製作裁判正本;最高法院28日對「劍青檢改」回應之新聞稿第三段之內容,是該提案庭個案裁判依據大法庭裁定意旨所為論述內容之一部分,該新聞稿內容並無逾越大法庭裁定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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