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年前擔任台北市議員的童仲彥,利用人頭詐取助理補助費5萬多元,今年初最高法院依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將他判刑3年10月,褫奪公權2年,今年4月初童仲彥入獄服刑,他認為確定判決及公費助理補助費的規定違憲,聲請釋憲,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

另童仲彥因酒駕及妨害名譽遭判刑確定,檢方聲請後,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執行1年、可易罰金,童主張法院沒有讓他有陳述意見之機會,違反憲法保障人身自由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另行處理中。

2011年11月至隔年2月,童沒有實際聘用蔡姓男子為助理,竟指示康姓助理製作蔡的聘書,向市議會詐領補助費,且助理的張姓妻子也未從事助理工作,他也讓她掛名擔任議員公費助理,登錄在市議會春節慰勞金清冊。

檢察官接獲檢舉後展開調查,偵結後將童仲彥起訴,但他辯稱,確實有聘用蔡男任助理,蔡因認同他的政治理念,所以將其薪資回捐給議員服務處使用,並未詐領助理補助費。最高法院認定童詐領補助費為5萬1842元、判刑3年10月確定。

童仲彥主張,貪汙治罪條例等規定違反憲法的人身自由、財產權保障,且公費助理補助費得否作為兼任助理薪資之用,以及他實際支付兼任助理之報酬得否論以不法所得而沒收,具有憲法重要性且為貫徹聲請人權利所必要,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由大法官黃虹霞、詹森林及楊惠欽組成的審查庭,認為童仲彥只就公費助理補助費之適用範圍以及法院事實認定之爭執,尚難認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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