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藝人徐乃麟借90萬元給大龍蝦數位公司給總經理蔡曜丞,蔡提供擔保的支票跳票,徐乃麟提告請求返還借款,台灣高等法院駁回蔡上訴,認定徐乃麟可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蔡給付90萬元確定。

徐提告主張,蔡男在2015年12月間以大龍蝦公司有資金運用需求為由,向他借款90萬元,承諾於一週後還款,蔡簽發90萬元之支票作為借款之擔保,不料支票屆期提示未獲付款,他屢催蔡卻還款未果,於是提起訴訟,法院判決蔡須還款。

至於徐控告蔡男詐欺部分,士林地檢署認為徐乃麟與大龍蝦公司、開票的建設公司負責人都是多年好友,考量彼此情誼,以及過去借貸關係,可自主評估風險,無法推論蔡借款之初有何詐欺的犯意,雙方應屬民事糾紛,作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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