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張姓男子2年前開車載劉姓岳母,張因臨時違停路邊,劉姓岳母則開左後車門下車,導致後方王姓女騎士行經閃避不及撞上倒地,送醫後有腦傷、肢體癱瘓情形;台中地方法院認為,王女因其傷害導致生活無法自理,需專人24小時照顧,身心痛苦,判張、劉過失傷害人致重傷罪,判有期徒刑7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結果王婦因摔倒在地,送醫後雖撿回一命,但治療後因創傷性蜘蛛網膜下出血後遺症併肢體癱瘓、癲癇症候群、失語症及失智症,生活無法自理,無法自行表達,需專人24小時照顧,且有一目視力缺損狀況,造成重傷害,檢方將張、劉依過失至重傷起訴。

法官勘驗行車紀錄器,發現張駕駛自用小客車迴轉,臨停路旁,王婦當時騎乘機車駛至自用小客車左後方,被告駕駛自小客車之左後車門經由劉開啟,王閃避不及碰撞自用小客車左後車門摔倒。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汽車臨時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邊緣,其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60公分;汽車臨時停車或停車,乘客開啟車門時,應由右側開啟車門,且應注意行人、其他車輛,並讓其先行,確認安全無虞後,再將車門開啟至可供出入幅度,迅速下車並關上車門。

台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認為,張臨時停車車輛右前輪外側距路緣1.7公尺,右後輪外側距路緣1.9公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第2項,小客車於慢車道臨時停車,乘客不當開啟左側車門,未讓行進中之車輛先行,同為肇事原因,王駕駛普通重型機車,無肇事因素。

張男則主張,因車子停在那邊,雖然有違停,但不會傷害到人,且他有告訴劉姓岳母,「不可以開門」,認為王婦當時友閃過了,覺得自己沒有過失等語。

法院認為,張因臨時違停路邊,劉姓岳母則開左後車門下車,導致後方王姓女騎士行經閃避不及撞上倒地,造成其癱瘓生活無法自理,斟酌被告犯後否認犯行,與告訴人迄今尚未能達成和解,依過失傷害人致重傷罪,判王、劉2人有期徒刑7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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