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議員戴寧涉嫌貪汙助理費518萬餘元,檢方偵結移審至地院,院方裁定繼續羈押,戴寧委任律師提出聲明異議,法院今天裁定駁回聲明,本案不得再提抗告,本次羈押期3個月。據了解,若有其他新事由可以再聲請交保。
地院表示,戴寧在議會會期前已依法遭逮捕、羈押,與《地方制度法》第51條所定對議員「人身不逮捕特權」不相牴觸。
戴寧雖否認犯行,但有相關證人證述及相關金融機構帳戶交易明細等證據,堪認涉嫌貪汙罪嫌重大;而偵查期間部分證人供詞反覆,且部分證人與被告有密切親屬關係,足認被告高度可能勾串部分證人之虞。
還有被告涉案情節很深、犯案期間很長,身為民意代表,卻涉犯本案,對國家社會造成重大危害,權衡後認被告確有必要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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