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在彰化的許姓男子2020年5月間,騎乘機車過馬路時撞到騎腳踏車的施姓老翁,導致施翁嚴重腦傷死亡,未料,許男竟打電話要兒子頂替,一審彰化地院批許是「最不良示範」,判他1年2月刑期;許男提起上訴請求緩刑,但台中高分院認為他危害非輕還找兒子頂替,改判1年刑期,可上訴。
判決指出,許姓男子在2020年5月5日傍晚,騎機車行經埔鹽鄉大新路、成功路三段口,卻未注意周邊號誌為閃黃燈及是否有人車,就貿然通過路口,導致騎腳踏車沿成功路往北直行的82歲施姓老翁被撞導致,有頭部外傷合併腦出血、硬腦膜下及蜘蛛網膜下腔出血等情況,施翁送醫後仍因傷重,1個半月後不治。
許男肇事後,竟還打電話給兒子,要兒子感到是發現場,並謊稱是兒子騎車、接受員警酒測,直到後來許男兒子被移送到分局,才坦承肇事的人是父親,自己則是頂替。法官認為許男兒子代替父親製作筆錄、做酒測,讓警察無法還原第一時間情況,依頂替罪判許男兒子拘役50天。
雖許男辯稱,他只是打電話叫兒子幫忙,不知道兒子自己跟警察說他是肇事人,沒有頂替或逃避酒駕的情況,但一審法官認為,員警詢問案發過程時,許男未上前說明,還自己躲避在一旁,無論他是否授意兒子頂替,其行為是對社會做出「最不良示範」,應該嚴懲,判他1年2月刑期。
許男上訴表示,他願意賠償對方50萬元,也曾登門道歉、承認酒駕與逆向,還曾向被害人家屬下跪,希望求取緩刑;但二審法官認為,許男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且他所生危害非輕,而依照車禍鑑定結果,許男駕車未禮讓主幹道車輛先行為肇事主因,考量其無前科且最後坦承,改判1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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