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設旅行社的男子1998年在街頭巧遇高中時期的心儀女同學,隔年在五星級飯店舉辦豪華婚禮,之後因爭吵未辦結婚登記,且20多年未聯絡,去年女方提告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台北地方法院認定,當年結婚只要有公開儀式即有法律效力,判決婚姻關係存在。
女方提告主張,1999年7月11日她與男力在一家大飯店舉行婚禮並宴請賓客,在場有雙方父母及眾多親友見證兩造婚禮過程,男方還特地邀請曾擔任西德駐台經濟辦事處代表擔任婚禮證婚人,但婚宴後因故發生爭執未辦理登記,前年她要求男方與她辦結婚登記被拒。
已另有家庭的65歲的男方表示,當年他認為女方因禮宴的桌數多寡、計較宴客費用之攤付比例而斤斤計較,宴客結束後之當晚彼此發生爭執,於宴席隔天後,雙方就此分道揚鑣,彼此間迄今再無任何聯絡與見面之行為,期間已長達20多年,但女方卻2019年才要求結婚登記,是權利濫用。
台北地院認為,2007年5月4日修正之民法規定,結婚應有公開之儀式及2人以上之證人,但不一定要到戶政事務所登記,男方與女方在1998年有公開的結婚儀式,判決婚姻關係存在。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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