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劉姓男子邀約女性友人到他家聚會喝酒,過程中卻將鎮靜劑加入酒內,讓被害人喝下昏睡加以性侵,犯後劉男還辯稱是對方酒後自願發生性行為,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依乘機性交罪將劉男判刑3年10月,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駁回、仍判3年10月。可上訴。
前年9月1日晚點8點劉男邀約被害人到他居所聚會飲酒,他拿鎮靜劑藥丸讓她服用,她昏睡後,劉男褪去她身上之衣物加以性侵,她醒來查覺有異,多日查證並與劉在臉書通訊軟體對質後,報警究辦。
高院維持台北地院判決,審酌劉男與被害人是友人關係,竟利用她昏睡而不知且不能抗拒之狀態,對她為性交行為,造成她心理莫大傷害,須到身心科治療,且犯後否認犯罪,迄今亦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取得其寬恕,判刑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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