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為解決台電因民眾抗爭無法順利興建電廠,導致電力不足之窘境,於是民間經營電廠,但麥寮汽電股份有限公司等9家業者被公平會認定聯合行為,分別遭罰18億多元的不等罰鍰,經行政爭訟,上個月底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民營電敗訴。
公平會指出,9家民營電廠是台灣地區少數經政府特許成立向台電公司供應電力之事業,其彼此間係處於同一產銷階段,而具有水平競爭關係之國內發電業者,2008年到2012年組成台灣民營發電業協進會,完成調整購售電費率之合意,相互約束事業活動。
公平會認為,9家業者聯合拒絕與台電公司協商,影響國內發電市場之供需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之禁止規定,因此命令民營電廠停止所涉違法之聯合行為,並對業者分別裁處罰鍰。
民營電廠提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公平會認定9家IPP業者因意思聯絡,達成一致拒絕參加人要求調整PPA費率,相互拘束事業活動之合意,違反公平交易法,公平會處分立即停止違法的聯合行為及裁罰,洵屬合法有據,駁回業者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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