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林姓男大生和女友及其餘女性友人共同前往某大KTV歡唱喝酒,但卻趁著搭計程車送同包廂初結識的女性友人喝醉,在計程車上狂摸女子屁股,回到家後還躺在女子後方隔衣頂撞,並拉起棉被遮蓋撫摸臀部。女方醒後回想遭性騷一幕立刻報警,法官審理後依性騷擾罪,處拘役30日可易科罰金3萬元,又犯乘機猥褻罪給予緩刑2年機會,支付公庫1萬元
根據判決,林姓男大生於民國110年4月25日6時許,與女友及其友人A女在臺北市某大KTV聚餐後,搭乘計程車返回林男住處途中,見坐在右側的A女因酒醉而趴臥於女友大腿上,竟然趁女友不注意,以間歇式徒手偷摸A女臀部性騷。
之後林男又假意攙扶A女進入住處,將手搭在A女臀部上方數秒進行性騷擾。後等到A女入睡後,林男趁機躺臥在A女身旁,並側躺在她後方,以下體頂她的臀部,還利用棉被蓋住來回撫摸臀部。女方酒醒後想到男方不老實的一面,因此報警。
法官審理後,認為林男與A女初識,亦未交往,竟不知尊重女方性自主權,為逞一己私慾,利用女方酒醉之便,先後猥褻及性騷擾,造成女方精神傷害,迄今也未能與女方和解,但念及林男仍為學生,又是酒後亂性,除隔衣碰觸及撫摸女方臀部外,並未再有其他猥褻行為,犯後始終坦承犯行,因此判處拘役30日可易科罰金3萬元,又犯乘機猥褻罪給予緩刑2年機會,支付公庫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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