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近日許多事業單位實施無薪假(減班休息),勞動部近日函釋指出,考量「減班休息」非可歸責於勞工,且該期間非屬常態性之工作情形,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 1 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如遇有勞雇雙方合意實施「減班休息」期間者,應往前以「減班休息」前最近 1 個完整月份已領正常工作時間所得工資數額計給。
勞動部日前曾函釋特別休假要結清時,若遇到』減班休息」的情況,因「減班休息」非可歸責於勞工且該期間非屬常態性工作情形,應往前以「減班休息」前最近 1 個完整月份已領正常工作時間所得工資數額計給。
依勞基法規定,若勞工遇到職業災害,雇主應提供原領工資數額的補償,而勞基法細則指出,若為按月計薪的勞工,為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1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工資除以30所得金額,為其一日工資,但如果勞工在減班休息期間遇到職業災害權益相對不利。
因此,勞動部指出,考量「減班休息」非可歸責於勞工,且該期間非屬常態性之工作情形,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1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工資,如遇有勞雇雙方合意實施「減班休息」期間者,應往前以「減班休息」前最近 1 個完整月份已領正常工作時間所得工資數額計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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