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止吸毒者駕車造成公共危險,行政院會明將通過「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 條之 3 修正草案,修法除將毒駕認定標準明確化,未來只要確定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無論是否能安全駕駛,都將開罰,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行政院有鑑於行為人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可能導致發生重大傷亡,造成家庭破碎;為保障社會大眾及國家軍事安全,因此參考加拿大刑法、美國內華達州現行法規以及德國刑法等外國法例的立法精神提出修法,以保護公共安全。
現行刑法第185條之3條文以及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已明定毒駕的相關罰責與刑責,但毒品檢驗日新月異且多樣化,此次修法將毒駕認定的標準明確化。
此外,同時刪除「致不能安全駕駛」的要件,未來,行為人只要經檢驗確定施用毒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無論是否能安全駕駛,都將開罰。
行政院表示,為保障社會大眾及國家軍事安全,參考加拿大刑法、美國內華達州現行法規以及德國刑法等外國法例立法精神提出修法,以保護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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