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鄭姓男子在109年12月邀約女姓友人小美外出聚餐,12月與女性友人聚餐暢飲,見女方不勝酒力,竟將小美帶回家後,又色心大起再帶到汽車旅館內欲強行硬上,但小美用盡氣力百般阻止,鄭男竟從她大腿內側,一路旺上舔到下體性侵得逞,女方事後崩潰怒告,鄭男坦承酒後衝動,一審依強制性交罪判刑2年,緩刑3年。
根據判決書,鄭姓男子與女性友人小美,於民國109年12月10日晚間,一起外出聚餐,但席間小美喝多了不勝酒力,鄭男帶著小美一同搭車返家,回到家後見小美已經泥醉,又帶著小美前往某汽車旅館休息。
進到房間後,鄭男見色心起,竟趁著小美昏睡時,直接鋪上床欲性侵,但小美趁著還有意識,不斷推開鄭男、甚至以翻身、用棉被包裹身體及口頭警告等方式拒絕。
但是鄭男卻不願停手,直接以用手進行指侵,甚至用其下體頂撞小美臀部,並用舌頭舔從小美的大腿內側一路往上舔到下體。小美事後不甘受辱,一怒報警提告
法官審理後認為,鄭男坦承喝了酒醫時衝動,審酌鄭男為滿足個人性慾,無視小美意願,仍以不顧女方反抗之方式進行強制性交,侵害小美之性自主決定權及人格尊嚴,但念及鄭男審理時終坦承犯行,並與小美達成和解,獲得原諒,依強制性交罪判刑2年,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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