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曾經兩度對未成年少女性交罪嫌的張姓男子,經判刑後仍不知悔改,民國107年在臉書上認識13歲國一少女後,就帶少女回到住處喝酒,並當場將其撲倒在床上想要強行性侵,但張一度克制衝動停止,未料少女卻說沒關係,時隔多日少女母親發現女兒異狀後報警,法官認定他屢犯不改,判他有期徒刑3年6月,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張男在民國107年6月間,透過臉書聊天群組結識一名13歲國中少女,趁著放暑假期間,將少女帶回家中發生性關係,事後遭母親發現有異狀才報警提告。
張男開庭時,坦承和少女發生關係,但辯稱是雙方你情我願沒有強迫她,但卻表示當時不知道她的年紀。
少女則表示,案發當時為國一升國二暑假,兩人是男女朋友,少女搭車前往張男住處,張男將她帶到房間,將著拿酒給她喝,喝完2杯後,他突然把我撲倒後,他又馬上坐起來好像是在克制自己不能發生性行為,但她卻表示「沒關係」,於是兩人就發生性行為了,當時自己相當清醒,張男沒有違反她的意願,自己也不想去驗傷。
但法官審理後,發現張男在2014年、2018年就分別犯下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猥褻被判刑確定的前科,因此不採信其辯詞,並認定張男不知悔改,屢屢犯之,毫無反省之意,判他有期徒刑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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