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近日公布「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新增納入外商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逾億元事業單位及信用合作社,只要違反勞基法工資或工時相關規定,裁罰至少5萬元起跳,且3年內再犯同一條則可再加重罰鍰,最重可再加重1/2罰鍰達150萬元罰鍰,並擬在8月1日後生效。
據統計,截至今年2月為止,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逾億元事業單位及信用合作社分別有279及23家。
勞動部條件司司長黃維琛表示,近來邀及縣市政府討論,有縣市政府裁罰時發現,因外商不一定會在國內申請設立,此時不稱資本額而是「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而信用合作社也不稱資本額而是「實收股金總額」,因此此次也一併納入。
黃維琛提及,原本的共通性原則僅要求再犯要再加重,但部分縣市政府規定5年內再犯同一條、部分則為1年內再犯同一條,由於行政罰法規定裁罰時效為3年內,因此就統一律定為3年內犯同一條要加重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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