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12日表示,108至109年間,台東某兒少機構林姓主任因涉及性侵害園生,司法人員卻未能保護少年權益,已於8月4日彈劾台東地院前主任調查保護官洪幸等3人,但另在調查中發現,機構多名工作人員還涉嫌以體罰對待園生,台東縣政府卻輕縱及包庇其行為,未依兒少權法究責,因此調查的監委葉大華、紀惠容、林國明提案糾正台東縣政府,並要求議處相關違失人員。
葉大華表示,此案台東縣政府違失部分,在受害人甲男遭林嫌性侵害事件正式通報後,社會處派員置安置機構清查,但之後在社會處處長陳淑蘭主持的「台東縣不得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工作人員期間審認會議」中,竟未對涉不當管教的6名工作人員進行完整調查及究責,僅對安置機構裁罰12萬元以及要求在6個月內改善,讓不當行為人涵蓋於對該機構的裁罰中,悖於兒少權法規定,截至立案調查後,也僅對其中兩名行為人及林嫌裁罰。
葉大華指出,安置機構在遭裁罰12萬元後,卻只透過幾堂課程,社會處就認定改善完成,且其林嫌又為主任身分,管理權力過大,除了讓受害兒童不敢發聲,更讓其他人員不敢監督,所以容易發生權勢性侵,監委提醒衛福部應強化加強監督力道,以及提升機構人員對性暴力的認知及自律能力。
葉大華以維護兒少最佳利益提出五大調查重點,第一、司法人員應依法責任通報,第二、運用DARVO理論提升辨識兒少性侵害事件敏感度,此案甲男剛開始揭露性侵害時,所有的法官、保護官、工作人員、園生都認為安置兒少有偏差行為特質,所以都偏向林嫌說法,林嫌也善用他的社會形象,營造甲男有說謊行為,最後形成檢討甲男的效應。第三、落實安置機構兒少表意權,因機構沒有重視兒童最佳利益,會使得機構對兒虐行為的反應不完全;第四、保護吹哨者,此案有兩位主要揭弊者,一為甲男最先透露侵害案情的社工組長,但他同時為機構行為人,另為不是本案的保護官,但因為被拜託,才去見甲男。第五、體制背叛成因,被害者原先所依賴的組織,對於自己被害事實的不作為,或機構本身就為加害者,會讓受害者感受到被機構背叛,讓暴力事件的傷害更加嚴重,甚至造成二次傷害,也有可能在受害者成年後,成為加害者。
最後紀惠容表示,社會設置安置機構是為了保護孩子,但此案卻糾正及彈劾這些保護孩子的人,他們用專業背叛孩子,無視孩子的通報,也沒有真正做到機構能力改善,讓孩子沒辦法相信自己安置的地方,最重要的應是保護網絡的人員應該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原則,不然還是會有更多兒童正在受害中。
臺東縣政府表示,案件均依相關程序進行調查裁處,本毋枉毋縱確保兒少照顧品質目標努力,對於監察院之糾正深表遺憾。
縣府社會處強調,已針對6名人員進行完整調查,並已召開審認會議決議其中2名事證明確進行罰緩6萬元、公佈姓名及不得擔任負責人或工作人員1-3年,其餘人員查無具體事證,另審認工作人員照顧之行為係與機構管理問題有關,爰對機構提出適法處分,處以12萬元罰鍰,並命其6個月限期改善,未如監院所指之情事。
有鑑於現今社會環境快速變遷下,兒少福利議題相形日趨重要,又機構內安置兒少發生原因各異,需要更多之專業照顧,台東縣政府表示,與兒少安置機構之間本於合作夥伴關係,期勉各家兒少安置機構,並持續協助輔導,一齊朝向「共好」前進,並對於本次監察院之糾正深表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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