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名八大行業女子小美(化名)因同事感情糾紛,被楊姓男友人及妻子開車擄走性侵,還被囚禁於倉庫逼迫陪酒,直到對方酒醉後才逃於超商求救;桃園地院依強制性交判處楊男有期徒刑4年6月,另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分判楊男有期徒刑4月、楊妻拘役50日,均得易科罰金,楊妻緩刑2年。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小美與楊男並不熟識,只因楊男找不到同事,就被對糾纏逼問。去年11月20日晚間11時許,小美於(21)日凌晨1時許到中壢某小吃店吃完消夜,準備到一旁停車場搭車回家時,差點被尾隨埋伏的楊男強拉擄走,楊男意圖強拉小美上車,因小吃店員工在店內監視器察覺異狀解危,最後仍被在家門前二度埋伏的楊男得逞。

楊男徒手拉住小美領子,強行將其以頭下腳上方式押進車內,由楊妻駕駛車輛返回住處,途中被類似衣服之不詳布類物體蓋住頭部,強行撥開小美內褲指侵長達1分鐘。後來小美被楊男關在3樓倉庫,逼迫陪同其喝酒。於凌晨4時許待楊男喝醉,顧不得鞋子未穿、隨身包包未拿,急忙跑到附近超商向店員求救報案。

楊男夫婦坦承擄人,但矢口否認性侵;楊男辯稱並無指侵小美,只有打其屁股,當時後座還有另一名女子可作證,因為後座位置不大,她一直掙扎所以才打。楊妻則供稱伊將車開回家之途中在聽音樂及專心駕駛車輛,故沒有聽到後座有什麼聲音及動靜,也沒有往後看。

經法院調查,案發當下車內確實還有另一名女子,她與楊妻均稱沒看到性侵一事,且楊妻曾透露自己在案發前曾被楊男施暴,是怕被毆打才協助犯案,2人有避重就輕可能,說詞難以盡信。被害女子對案情供述前後一致,驗傷也在下體深處採到與楊男DNA相符的染色體,最後認定性侵一事屬實。

法院認為,楊男僅因與小美之某同事有情感糾紛,欲透過其找尋該名同事遭拒,竟波及無辜,不但剝奪被害女子行動自由長達3小時,還指侵對方長達1分鐘,事後矢口否認,狡辯是對方自行脫褲子同意讓他摸,如此顛倒是非,勘認毫無悔意,不能輕縱。楊妻雖然顧慮楊男會對其施暴協助犯案,但考量她涉案情節較輕,犯後坦承,應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因此宣告緩刑。

桃園地院今依強制性交判處楊男有期徒刑4年6月,另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分判楊男有期徒刑4月、楊妻拘役50日,均得易科罰金,楊妻緩刑2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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