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廖姓男子對同事的前女友頗有好感,一度表白過心意,雙方在去年相約前往汽車旅館談事情,但女方事後卻控告廖男,在房內對她脫衣吻胸後,強硬對她兩度性侵,但法院審理時發現,第一次完事後,廖去洗澡她沒求救,反而在房內一起吃水果,當時女方可自由使用手機,也未求助任何人,且櫃台通知退房時,雙方才一起離開,法官認為女方僅單一指證,判廖男無罪,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廖姓男子在民國110年4月初認識前同事的女友小美,小美某日為了了解其男友之債務問題雙方相約見面,廖男隨後載著女方前往汽車旅館。
但小美控訴,她原本坐在椅子上,但廖男以跪姿以膝蓋壓住她的膝蓋處,還抓住她的手,她當場反抗掙扎並說不要、手很痛,但廖男仍掀起她的上衣出,並將她的衣褲脫掉,接著親吻胸部後性侵得逞。事隔約15分鐘至20分鐘後,又用同一方式二度性侵。
廖男審理時否認有性侵,辯稱2次性行為都有經過小美同意,而且自己本來就有追對方的意願,甚至也表白過,雙方都知道此事。反倒是小美證稱,一開始廖從後方硬上,一度又改稱從前面,審理時又改口說是被壓在下面,前後說詞已經有多處矛盾。
法官調查,小美與廖男發生第1次性交行為後,小美曾去浴室沖澡,兩人發生第2次性行為後,廖男還去洗水果,女方也在房內吃水果。法官認為,若小美是遭廖男性侵,為何未趁廖男在第1次性交行為後,前往浴室沖澡時,大聲呼救、報警或尋求旅館人員協助,或儘速離去現場,反而在房間內休憩,與常情相悖。
法官又查出,小美自稱可自由使用手機,案發之後,理應撥打電話、傳遞訊息告知親友或報警處理尋求協助,又豈會與廖男在房內食用水果,甚至櫃臺人員打電話詢問是否要加時間,她還等到退房才離去?因此可以認定,廖男與小美發生兩次性行為,都經過女方同意,未違反女方意願。法院認為,女子僅單一指證,還多有瑕疵,判處廖無罪。
。
發表意見
中時新聞網對留言系統使用者發布的文字、圖片或檔案保有片面修改或移除的權利。當使用者使用本網站留言服務時,表示已詳細閱讀並完全了解,且同意配合下述規定:
違反上述規定者,中時新聞網有權刪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鎖帳號!請使用者在發言前,務必先閱讀留言板規則,謝謝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