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姓婦人今年2月酒駕、無照騎機車,和謝男騎乘的機車相撞,警方到場處理,測得姚婦酒測值為0.58毫克,彰化地院審結,姚婦從未考取過駕駛執照,且已經12次不能安全駕駛被起訴,一犯再犯,惡行重大,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量處2年徒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姚婦自今年2月25日上午11點半起至同日中午12點許,在住處飲酒後,無照騎機車上路,同日下午三點多,不慎碰撞由謝男騎乘的機車而受傷,警方到場處理,測得其酒測值為0.58毫克。

姚婦辯稱其夫過世,心情不好,現已經戒酒了,不會再犯。法官調查其夫早在2017年間死亡,亦非第一次以其夫死亡作為酒駕之藉口,且2020酒駕案件開庭時即曾向法官表示已滴酒不沾,之後卻再犯下3次酒駕,其並在第10次酒駕宣判的翌日,又犯下這次酒駕犯行。

法官指出,被告數次因酒駕受傷,應知酒駕造成公共危害甚大,一犯再犯之心態,已非一般酒駕慣犯心存僥倖的態度,審酌被告無論是主觀惡性、法益侵害程度,均屬嚴重,罪量處二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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