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擔任某高中交通車司機的葉姓男子,利用載送學生上下學的機會,認識一名智能障礙的女學生,他竟猥褻及性侵她,最高法院駁回葉的上訴,斥責他犯後未能坦然面對己身犯行,也未徵得被害人諒解,依乘機性交罪及乘機猥褻罪判刑4年定讞。
葉男在2017年9月29日當天,因時值學校普通班舉行畢業旅行,僅剩包含被害人在內之3名學生需搭乘交通車路線上下學,他改成駕駛其女友自用小客車接送被害人及其餘2名學生上下學,待2名男學生下車離開後,拉下她內衣以手揉捏及用嘴巴吸吮胸部。
同年10月2日下午,葉男駕駛遊覽大客車搭載包含被害人在內搭乘交通車路線之學生放學返家途中,他將大客車停靠在國小附近某大水池旁,趁車內僅剩被害人時要求她脫下內、外衣褲,以其手指性侵她。事後被害女學生的家人得知後,向警方報案。
歷審斥責葉的犯行不僅影響被害人身心之正常發展,造成她不可抹滅之心靈創傷,亦對她父母造成傷害,所為應予非難,且葉男犯後未坦然面對己身犯行,依乘機性交罪及乘機猥褻罪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3年6月,定應執行刑4年,葉提上訴遭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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