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國小導師因學生未量體溫等行為,罰寫課文、走樓梯。案經學生求償,士院審理認為導師所為構成不當管教,導致學生下課無法休息而人格權遭侵害,判校方國賠3萬元。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學童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主張,去年因上學前未量體溫、未交數學考卷、學導師說話,遭導師處罰利用下課時間罰寫課文3遍,後來因為無法完成罰寫,改罰走1到5樓樓梯來回10趟,一旁還有同學監督。
學童主張,導師的行為導致他沒有適當休息時間,身體權、健康權、自由權、名譽權受有不法侵害,校方應為所屬公務員不法侵害行為負起國家賠償責任,求償20萬元。
校方則抗辯,導師所為是導引學生發展的輔導管教行為,並非不當管教。
法官認為,教師處罰學生抄寫課文,屬教師教學專業範疇,但仍須檢視與處罰動機是否具關連性、合目的性及是否合乎比例原則。
判決指出,導師未考慮口頭糾正、通知家長協助處理等有助於達成目的的方式,僅因學童未量體溫、未交考卷等行為罰寫課文,導致學童下課無法休息、上廁所或自由走動,以導師採取的手段及強度觀察,足以使學童身體不適。
此外,校方辯稱學童主動提議以走樓梯取代抄課文,但法官認為,上下樓梯是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中規範的違法處罰措施,即使是學童主動提議,同意的導師也不能就此免除責任。
法官認為,導師處罰學童抄課文、走樓梯已構成不當管教,並侵害學童身體、健康、自由、名譽及受教育等人格權,校方應負損害責任,斟酌後日前判決校方應賠償新台幣3萬元。可上訴。
(編輯:李亨山)11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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