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新北市土城警分局陳姓員警為求查緝毒品之工作績效,他多次聲請搜索票均遭駁回,竟製作不實之偵查報告、調查筆錄,瞞騙檢察官及法官聲請搜索票,刑事部分他獲緩刑5年確定,行政懲戒部分,懲戒法院考量他行為後坦承違失判決降2級改敘。可上訴。

陳男先冒用黃某等人名義,分別在查訪紀錄表上「受查訪人」欄位偽造其署名,再以許某、劉某為檢舉名義人,製作不實之偵查報告、調查筆錄、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等,交給承辦員警製作搜索票聲請書,轉交由其他員警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法務部調查局接獲檢舉及新北地院法官察覺有異,依職權向新北地檢署告發,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指揮新北市調處執行搜索,扣得相關證據,陳遭起訴後,被依公務員偽造之證據判刑1年6月,緩刑5年,向公庫支付10萬元確定。

新北市政府將陳男移送懲戒,懲戒法院認為陳男為圖查緝績效,虛捏刑事證據予以行使,所為足使民眾喪失對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尊重及信賴,嚴重損害政府機關之信譽與形象,判決降2級改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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