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擔任公車駕駛的許英毫吸食安非他命毒品後,開著公車在台北市撞死在人行道上的許姓行人,一審依服用毒品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將他判刑4年6月,二審考量他未賠償死者家屬加重改判5年6月,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2020年9月21日許男吸毒後駕駛公車載客,當天晚上8點多,公車行經北市內湖區內湖路1段,許男因受服用毒品之副作用影響,出現極度疲憊、疲乏現象,控車失當造成車輛嚴重偏離道路,撞擊在許姓行人致其受有顱內及胸腔內出血等傷勢死亡。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判刑4年6月,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為許男犯罪事證明確,且認定他前已多次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施用禁斷期間之極度疲憊、抑鬱、疲乏、麻木等症狀,不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猶駕駛公車致肇本件車禍,造成被害人死亡。
高院指出,許男嚴重危害在道路及週邊行人與停放車輛之安全,且案發後由客運公司與被害人家屬處理和解事宜,他個人迄未賠付分文,一審量刑顯然過輕,撤銷加重改判5年6月,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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